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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实践与理性选择
2016-06-28 21:11 胡荣良  光明日报

   我国出台“三重一大”(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决策制度,是国家管控权力、规范决策、防止廉政风险的一项重大举措。从国有企业的实践看,多数国企虽已制定了《实施细则》,但决策过程所呈现出来的共性问题,依然潜藏廉政风险,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或作出理性的选择。  

  关于集体决策方式的选择。国企“三重一大”的决策,一般采用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在基层则表现为:党委会、党政班子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采用会议集体决策方式,很大程度上能有效防止和规避个人的擅自决策、盲目决策,凝聚领导班子集体共同的智慧。调研发现,国企基层决策中采用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方式明显偏多,甚至存在以总经理办公会替代其他会议进行决策,这一现象应引起重视。显然,总经理办公会与党委会、党政班子联席会在决策功能上存在着明显区别。首先,参会人员的身份不同。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领导班子中行政领导参加,党群领导列席参加,与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都不是会议正式成员,因而他们在决策中的作用可以想见。其次,会议不是通过表决的方式形成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在听取与会领导的意见后,无论是否存在不同意见,并不需要进行表决;会议形成的决定往往主要体现的是总经理个人的意志,与重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原则不符。最后,总经理办公会与党委会、党政班子联席会并不处在同一个决策层级。事实上,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功能主要体现于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事务的决策,对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事项的决策,以及遇到一般事项的临机决策。因此,国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排除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方式。

  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决策作用的界定。国企领导班子由党政正职主要领导和副职领导组成。主要领导在企业发展中比其他领导要付出更多心血,承担更大责任,发挥着把关定向的作用。调研发现,某些主要领导在决策中善于运用“主要”的地位,发挥“主要”的作用,若明若暗渗透个人的决策意图,甚至压制不同意见。这一现象显然有违国企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原则。在决策实践中如何合理界定主要领导与一般领导的作用,使主要领导承担的责任与制度规定的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相融合,并易于遵循和落实,这无疑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与破解的问题。笔者认为,国企主要领导在决策中的作用重点应体现于重大事项是否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包括决策准备、决策提交时机等方面的审定与把握,而不应集中体现在会议的决策过程;决定将重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不仅已反映了主要领导的个人意志,在客观上也行使了主要领导的权力。应当认识到,会议决策过程中其他领导的意见是对国企重大决策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是从多角度、多方面对国企资产安全与权益的维护,是国企领导班子履职的共同责任,必须得到应有尊重和切实保障。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无论属于党委或行政的重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主持决策的领导应主动征求对方意见,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决定提交会议决策;重大事项一旦进入决策程序,就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人一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共同负责,共同承担决策责任。

  关于集体决策不同意见的处理。国企领导班子成员由于工作岗位、实践经历、看问题的视角不同,企业生产经营与市场竞争又存在复杂性,重大决策时出现意见分歧是正常现象。适度的意见分歧,可以促使领导班子审慎决策,最大程度避免决策失误和廉政风险。调研发现,有的国企在“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中作如下规定:总经理办公会或由总经理主持的党政班子联席会,决策事项遇有较大意见分歧,又有时限要求的,总经理有权依法作出决定,并将结果报告上级。《实施细则》赋予了总经理很大的权力,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实践中时限要求容易成为擅自决策的合法托辞,报告上级又不影响其决策的组织实施,使决策风险有可能因个人因素被悄然放大。显然,这样的授权并不符合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原则,不能有效规避潜在的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对此应明确规定,国企决策遇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应暂缓决策,待请示上级部门或领导班子意见统一后再行决策。

  关于决策表决方式的确定。目前,国企集体决策的表决主要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票决三种方式。会议表决,是领导个人对决策事项意见的最终表达,行使的是权力,体现的是责任,它在根本上决定着国企的营利能力和发展方向。调研发现,国企决策表决时,大多采用口头和举手表决的方式,采用票决的方式比例偏低,这一现象应引起重视。当前,国企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决策实施、决策效果评价,尚未形成一套严格的审核评价制度,更没有以“台账”的形式对年度内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以致“只顾决策,少问结果”的现象依然存在,发生问题也常因责任主体不清难以追究。国企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客观上要求重大决策过程都留有痕迹。这种痕迹,应是决策过程的真实再现,无论时间多久,一旦追责,仍能实现“可还原、能认定、易追责”。口头和举手表决,虽然简单易行,但凭个人记忆和会议记录,并不能完整再现决策过程,鉴定当时每个人真实的决策意见。而采用票决的方式,因决策领导要以真实身份表明意见、阐述理由,完全是自己意见的确切表达,比会议记录更加真实可信,因而也更具有法律效力。为此,应明确规定,国企“三重一大”决策一律采用票决制,并对决策票进行归档管理,作为决策失误时责任追究的原始凭证和依据。

  (胡荣良 作者单位:大庆师范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防控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3BDJ04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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