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大庆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规范大庆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庆精神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大庆师范学院院长聘任。研究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学院确定的研究中心的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及其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档案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科研处、主管校长汇报研究工作。
5.负责在各年年初向各位专兼职研究人员下达研究任务;并于年末按照研究中心科研工作量考核制度,检查、核定各位专兼职研究人员一年来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由研究中心主任根据研究项目要求,在省内外竞争招聘。研究中心对专兼职研究人员均实行动态管理。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遵守本研究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基本研究时间。
第四条 研究中心负责人应当为各位专兼职研究人员提供应有的工作场所、图书资料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并为各位研究人员提供必需的研究经费。
第五条 研究中心实行研究项目负责人合同管理制。
1.研究中心对重大研究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按照项目招标条例,研究中心每年定期公布项目招标信息,研究中心对投标项目进行匿名评审,择优确定中标者。
2.研究中心对研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在研究中心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后,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接的项目应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有权聘任项目组成员,独立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的经费原则上根据项目的期限,一次性或分几次拨付。
3.研究中心对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研究中心汇报项目的研究进展或接受由研究中心安排的检查。研究中心视项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拨付、追加或停拨项目经费。
4.研究中心的项目负责人需按合同要求处置项目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咨询报告等)在公开发表或提交有关部门时,应注明成果所有权属于本研究中心。
第六条 研究中心定期对专兼职研究人员的工作业绩,按照研究中心业绩考核制度进行考核。研究中心应按各研究人员科研工作量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津贴和奖金。
第七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遵守研究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研究中心下达的各项科研工作任务。研究人员在聘任期间若未能完成科研工作任务或不遵守研究中心的规章制度,研究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甚至解聘。
第八条 研究人员应把承担本研究中心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为进入本研究中心开展研究的首要任务。各有关研究人员应积极做好研究中心所承担的经教育部和省厅批准的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在完成这些重大项目研究工作之余,研究中心各有关研究人员也可以从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接受其所下达或委托的重要研究课题。
第九条 研究中心研究经费的使用,应以效率、节约为原则,并切实遵守研究中心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