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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精神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6-06-17 12:00  
大庆精神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3-06-04 16:39

根据《大庆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庆精神研究中心管理制度》,制定本章程。  

 

一、中心学术委员会是本中心学术决策、评估、咨议和监督机构。  

 

二、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具体条件如下:  

 

1.应是大庆精神研究或相关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  

 

2.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应高级技术职称;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  

 

4.关心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决策能力;  

 

5.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客观公正;  

 

6.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或自荐。委员会全体成员由中心主任聘任。  

 

四、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由中心主任聘任。研究中心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请中心主任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工作变动或调离;  

 

3.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5.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六、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在可由副主任委员代替。  

 

七、学术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1.制定中心的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  

 

2.确定中心的重大科研项目,通过中心的课题指南;  

 

3.通过中心招聘的研究人员的资格审查;  

 

4.对中心的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做出学术鉴定;  

 

5.监督中心的学术活动,把握中心的研究方向;  

 

6.听取中心主任的工作汇报;  

 

7.监督中心的经费使用和年度开支计划。  

 

八、学术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中心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九、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十一、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十二、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心主任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十三、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十四、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十五、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按本章程第二条、第三条办法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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